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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真心相随意外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新华附加真心相随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一般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给付对应项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 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 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一般意 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 烫伤,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终止。
  • Product_7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二倍。
新华真心相随两全保险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真心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交纳 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真心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20、25、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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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新华真心相随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1、一般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给付对应项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 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 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一般意 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 烫伤,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二倍。
新华真心相随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真心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交纳 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真心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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