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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安心保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给付对应项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 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 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一般意 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烫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 烫伤,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 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二倍。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50元)*0.8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在扣除 5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80 日。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 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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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安心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上述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给付对应项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 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 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详见释义)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次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前次一般意 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 付各项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 烫伤,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害烧 烫伤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与一般意外伤害烧烫伤 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且达到一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伤 害烧烫伤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 2.3.1.1 项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等于上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二倍。 如本合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项保险责任亦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50元)*0.8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在扣除 5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 束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80 日。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 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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