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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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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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可选) |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90 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丧葬费用保险金(可选) | 实际支出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