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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 I 类伤残保险金或 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Ⅱ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4 号(总第 40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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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 I 类伤残保险金或 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Ⅱ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4 号(总第 40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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