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新标准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新标准版)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 I 类伤残保险金或 II 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II 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