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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 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配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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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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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配额-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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