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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见 8.4)遭受意外伤害(见 8.5)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 8.6,以下简称“烧伤”),我们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3)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往同一部位我们依本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造成附件 1 所列的伤残的,本公司仅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中较高的一项。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8.7)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见 8.8)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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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见 8.4)遭受意外伤害(见 8.5)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1)所述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2)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 8.6,以下简称“烧伤”),我们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3)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具体给付标准如下: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按烧伤面积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往同一部位我们依本合同已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造成附件 1 所列的伤残的,本公司仅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中较高的一项。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00元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在医院(见 8.7)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 180 日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为限。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 100 元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见 8.8)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 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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