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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吉顺成人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或意外残疾保险金*2或意外烧伤保险金*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 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见 7.4),并在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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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祥云吉顺成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或意外残疾保险金*2或意外烧伤保险金*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2 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见 7.4),并在其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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