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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利息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Product_7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Ⅰ”)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Ⅰ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Ⅰ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 款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烧伤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Ⅲ度烧伤的,则本公司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Ⅱ”)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Ⅱ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意外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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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利息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Ⅰ”)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Ⅰ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Ⅰ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 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烧伤利益给付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Ⅲ度烧伤的,则本公司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Ⅱ”)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附表Ⅱ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意外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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