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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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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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利息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仍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单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给付金额,以一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给付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保险责任终止。 |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 (保险金额+利息)*2或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将额外给付等额于上述保险金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其相应的上述各款保险金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 相应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