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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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保障利益
友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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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意外事故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释义三)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