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补充工伤(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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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保障利益
太平洋补充工伤(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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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保险金额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80日内以此事故或职业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 | 保险金额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工伤残疾补助金 | 保险金额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工伤残疾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工伤残疾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次工伤认定所给付的工伤残疾补助金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工伤事由经多次鉴定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对已给付保险金的,若后次鉴定结果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剩余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天,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 | 每日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实际住院天数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项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