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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烧伤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前述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前述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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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基本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前述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前述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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