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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1*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一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伤残保险金*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的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后,再按该伤残保险金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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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1*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可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一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伤残保险金*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的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后,再按该伤残保险金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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