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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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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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