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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工伤补助金 月平均工资*给付倍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工伤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不含百分之三百),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二、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不含百分之六十),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三、本人工资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三百(含百分之三百)之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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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工伤补助金 月平均工资*给付倍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的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工伤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不含百分之三百),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二、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不含百分之六十),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三、本人工资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三百(含百分之三百)之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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