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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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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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
遗体遣返费 | 实际支出的遗体遣返费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遣返费,本项给付不受本条第四款约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