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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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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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