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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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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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流产引产保险金 | 流产引产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的,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额 | 怀孕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额。 |
人均婴儿身故保险金 | 人均婴儿身故保险金额 | 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的,本公司给付人均婴儿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婴儿医疗保险金 | 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 附带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婴儿医疗保险金,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婴儿医疗保险金达到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人均婴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婴儿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
婴儿伤残保险金 | 人均婴儿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婴儿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婴儿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附带被保险人给付的婴儿伤残保险金以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人均婴儿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婴儿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人均婴儿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