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2013版)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