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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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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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者或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2或意外身故保险金*2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