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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100元)*0.9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 7.3)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 7.4)社会医疗保险(见 7.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15 日以内的门诊治疗;
    (2)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 30 日的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实际天数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 90 天。本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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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100元)*0.9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 7.3)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 7.4)社会医疗保险(见 7.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15 日以内的门诊治疗;
(2)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 30 日的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实际天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 90 天。本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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