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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6.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 6.4)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见 6.5)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Product_7 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见 6.6)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全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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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爱心永恒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6.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 6.4)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见 6.5)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见 6.6)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水上或路上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导致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款第(1)、(2)、(3)、(4)项所述之各项意外全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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