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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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Ⅲ度烧伤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3)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因烧伤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等级鉴定,并依据烧伤等级鉴定结果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在领取本款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 1、2 或 3 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