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D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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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D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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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特定重大自然灾害(见 7.3)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航空意外交通事故(见 7.4)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私家车(见 7.5)行驶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私家车自驾意外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条第 1、2、3、4 款所述之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它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200元)*0.9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 7.6)进行必要的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已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 200 元)的剩余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前未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事故治疗的补偿,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 200 元)的剩余部分按 5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 15 天以内的门诊治疗; (2) 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 30 天的住院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本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