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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该项身体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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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该项身体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180 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伤残,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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