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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 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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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 天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就其中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给付比例较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经领取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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