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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7),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已给付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 7.8)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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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7),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已给付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见 7.8)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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