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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3或50万元的较小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即主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5)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见 8.6)的 100%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即主合同生效日起第七至九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与5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以后(即主合同生效日起九个月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300%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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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3或50万元的较小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即主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5)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见 8.6)的 100%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第四至六个月内(即主合同生效日起第七至九个月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200%与5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以后(即主合同生效日起九个月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300%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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