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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医患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事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见 7.2),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合同《医疗事故分级给付比例表》(见表 1)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同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则按照两者中较高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Product_7 医疗意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见 7.3)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医疗事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医疗事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保险金给付限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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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医患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事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于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见 7.2),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合同《医疗事故分级给付比例表》(见表 1)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同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则按照两者中较高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疗意外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见 7.3)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医疗事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医疗事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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