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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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可选) |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可选) |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 | (二)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