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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8.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100元)*0.9 [详细条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 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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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 8.10)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1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100元)*0.9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 8.1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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