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战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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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战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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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战争意外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战争意外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我们给付“战争意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如治疗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战争意外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一百八十天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和总数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被保险人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累计给付的”战争意外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