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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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保障利益
海康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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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基本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勾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 列残疾之一,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一》所列 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如治疗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一百八十天屈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得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二个月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被保险人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可选)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III度烧伤,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险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二》所列烧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责任 (可选) | 实际遗体处理或遣返费用 | 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遗体遣返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遗体遣返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