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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己给付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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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己给付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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