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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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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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附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符合《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III度烧烫伤,我们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烧烫伤部位和相应的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予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烧烫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若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时,我们将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骨折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的,我们根据《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三》)所列骨折部位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三》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三》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75%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25%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三》中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10%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三》内所列不同一块骨的骨折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块骨发生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 若连续5个月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块骨发生一次以上骨折的,不论该5个月内的各意外事故原因是否相同,视同一次意外事故,即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块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将不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补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天内符合《轻度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四》)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给付“补充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给付表四》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每一被保险人的“补充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该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