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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保障)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可选保障)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烧烫伤保险金。
  •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详细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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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保障)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可选保障)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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