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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 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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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 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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