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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免赔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免赔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本公司按国内同等医治水平所需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相应医疗保险金。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或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门急诊治疗,且已选择了相应的可选保障,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治疗结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15日止。
    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且已选择了相应的可选保障,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止。
  •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支付的遗体处理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突发急性病(且选择了可选保障中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遗体处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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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保障利益

利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障)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障)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本公司按国内同等医治水平所需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相应医疗保险金。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或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门急诊治疗,且已选择了相应的可选保障,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治疗结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15日止。
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治疗,且已选择了相应的可选保障,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止。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障) 实际支付的遗体处理费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突发急性病(且选择了可选保障中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遗体处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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