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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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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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