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64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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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价金 | 10万元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20万元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