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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B款)

共8项保障

农银附加爱心长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3)在医疗机构(见10.4)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见10.5)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百分之九十(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我们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单年度(见10.6)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医疗机构住院(见10.7)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的,自前次出院之日起至下一次入院之日止,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720日为限。
农银爱心两全保险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期数×满期奖励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满期奖励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 105%;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110%。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期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农银附加爱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自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见10.4)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见10.5)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班飞机的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暂无价格
  • 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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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3)在医疗机构(见10.4)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见10.5)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百分之九十(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我们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单年度(见10.6)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日数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医疗机构住院(见10.7)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与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数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计算,即每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等于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
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的,自前次出院之日起至下一次入院之日止,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720日为限。
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期数×满期奖励比例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满期奖励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 105%;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满期奖励比例为110%。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期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农银爱心保长期综合意外保障计划(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见10.4)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见10.5)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自驾车或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或甲板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班飞机,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航班飞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航班飞机的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班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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