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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智富金生意外保障计划

共3项保障

太平智富金生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以下情况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2.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且您未调整过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复效后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8计算的本合同累积已交纳的各期年交保险费;
    3) 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3.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之前已增加过基本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四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 该次增加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3) 该次增加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趸交保险费;
    4) 该次增加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积已交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满期前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将扣除按标准体计算的累计减少的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上述累积已交保险费为基于标准体计算的累积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
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天)进行残疾鉴定,
    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在“附表一”没有列明,我们将参照“附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时,将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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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至70周岁、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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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智富金生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以下情况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2.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且您未调整过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复效后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 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8计算的本合同累积已交纳的各期年交保险费;
3) 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3.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之前已增加过基本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四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1) 该次增加前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该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3) 该次增加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按照标准体计算的趸交保险费;
4) 该次增加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实际已交纳保险费,如果我们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等待期内已给付过任何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则此项金额为零。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积已交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满期前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将扣除按标准体计算的累计减少的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智富金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终止。
上述累积已交保险费为基于标准体计算的累积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
太平智富金生意外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天)进行残疾鉴定,
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在“附表一”没有列明,我们将参照“附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时,将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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