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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中除 2.4.2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身故保险金进行累计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列车,自进入营运列车时起至离开营运列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自进入营运轮船时起至离开营运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自进入营运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营运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目的地走出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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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中除 2.4.2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身故保险金进行累计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列车,自进入营运列车时起至离开营运列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自进入营运轮船时起至离开营运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自进入营运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营运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目的地走出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 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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