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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额-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一年以上,至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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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额-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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