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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且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2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突发急性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遗体安置费保险金(可选)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或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安置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对其遗体安置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按上述规定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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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保障利益

百年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且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1.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1.2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可选)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可选)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突发急性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遗体安置费保险金(可选)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或因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安置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安置费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对其遗体安置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按上述规定给付遗体安置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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