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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 1,如果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了“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可选)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一级至四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工亡补助金(可选) 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给付工亡补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给付工亡补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亡补助金。
  • 工伤住院补助金(可选) 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补助金。
  • 工伤护理金(可选) 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护理金。
    以上第 3 种或第 4 种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且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工伤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照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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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 1,如果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了“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可选)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一级至四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 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工亡补助金(可选) 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给付工亡补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给付工亡补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亡补助金。
工伤住院补助金(可选) 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补助金。
工伤护理金(可选) 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护理金。
以上第 3 种或第 4 种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且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工伤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照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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