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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华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2.深度昏迷、18.严重脑损伤、20.严重Ⅲ度烧伤、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须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我们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华夏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起90日(含第90日)。
    四、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五、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华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夏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每份住院津贴日额为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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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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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保障利益

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贵单位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贵单位申请生效之日)起30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2.深度昏迷、18.严重脑损伤、20.严重Ⅲ度烧伤、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须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日,我们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起90日(含第90日)。
四、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五、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每份住院津贴日额为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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