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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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保障利益
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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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发生前已有伤残的,本公司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伤残项目按照附表1或附表2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