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前海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见7.5)时遭受意外伤害(见7.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1或附表2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本公司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伤残项目按照附表1或附表2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见7.7)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见7.8)就医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境内投保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见7.9)、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见7.10)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7.11),我们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期间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突发急性病(见7.12),并自发病之日起24小时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保障利益

前海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见7.5)时遭受意外伤害(见7.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1或附表2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本公司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伤残项目按照附表1或附表2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见7.7)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见7.8)就医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境内投保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见7.9)、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见7.10)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7.11),我们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期间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突发急性病(见7.12),并自发病之日起24小时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